衡阳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期,公布了部分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2024年4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两个批次的水稻品种“A香优郁香”进行抽样送检。两个批次的检验结果均为“待测品种名称A香优郁香,对照样品名称B香优郁香,比较位点数48,差异位点数0”,检验结论为“极近似品种或者相同品种”,判定为假种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该案涉种子450kg,货值21298元,违法所得21156元。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156元,并处罚款2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超市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2023年12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衡阳市石鼓区某超市经营的标称“蚊蝇香王”产品检查抽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相关规定认定该产品属于卫生用农药范畴,但该产品未依法取得登记证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案涉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案涉产品18盒、没收违法所得2.69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宠物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2024年2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衡阳市某宠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店销售标签标注有“纳肯熊N速溶黄粉,观赏鱼通用”的产品,其在网页详情页上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但产品实物上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应按假兽药处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共133瓶,货值金额1977.7元,违法所得371.7元。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案涉产品107瓶,没收违法所得371.7元,并处罚款4153.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2024年9月,衡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线索,某农资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马拉·杀螟松”,且经营的马拉·杀螟松”农药经检测为不合格农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19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薛某某销售伪劣肥料案2024年3月,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农业执法人员对正在常宁市胜桥镇送货的一辆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内堆放有85袋标称由盐城市润穗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酶碳素”产品,经检查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或肥料备案号,该产品系当事人薛某某装运到常宁市进行销售,当事人也提供不出该产品肥料登记证号或肥料备案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将该产品以高浓度复合肥料向购买者进行销售,而其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和检验结果均体现该肥料实际属于氮肥。当事人在常宁市内共向20人销售该肥料共558包,销售金额67575元。当事人以低等级、低档次的单质氮肥冒充成高等级、高档次的复合肥料,以次充好向农户进行销售,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常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常宁市公安局侦办,常宁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终结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伍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耒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灶市零洲村17组伍某种植的豇豆不合格,啶虫脒农药残留超出限量标准,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4年9月,耒阳市农业农村局将该线索移交至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立案调查,该农户抽样时已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超标,违法所得50元。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农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文章来源:衡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