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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假劣农药,销售7.6万元,获刑两年!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24-1-10 13:01:13   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打击产销假冒伪劣农资、保护基本农田、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引导扶贫产业健康发展、守护生态文明和整治人居环境等内容。


广州增城区,杨某雇佣朱某向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被判刑两年。在杨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中,2020年9月至12月间,杨某雇佣朱某向增城地区的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


2020年12月17日,朱某被查获,在其住处缴获的农药制品中,有162瓶经鉴定为不合格农药,价值1.7万余元,另有价值3.9万余元伪劣农药(内含三唑磷成分的兴瑞呋虫胺、价值1.6万余元)已售出。

 


2022年12月6日,杨某在其花都区的住处被抓获,在缴获的大量农药中,有2628瓶(桶)为不合格农药,价值25万余元,已售部分货值3.6万余元。2023年4月12日,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按照假农药兴瑞呋虫胺销售额的3倍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8万元。另外,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在其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杨某赔偿损失4.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指出,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危害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坚持“零容忍”司法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犯罪,并判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使其付出“双重”法律代价,彰显司法警示、震慑作用。


这一案例的发布彰显了广东法院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心和力度。同时,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发布,也向社会传递出法院对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权益的高度重视。


杨某在广州当地一家农药厂打工过程中,发现周边村民在种植果蔬的过程中对农药有较大需求。而农民们在购买农药时一般不会对产品进行细致检查。杨某觉得发现了“商机”,遂决定跳出工厂“单干”,自行制作、贩售农药,以赚取更多“快钱”。


杨某购入大量劣质农药,在其住处内重新勾兑、包装,然后再将“焕然一新”的劣质农药通过邮寄出售或者自行驾车外出销售的方式,将农药制品销往广州周边各地。后来,杨某还雇佣朱某(另案处理)驻点在广州增城区,向当地农户出售其自行生产、包装的农药制品。


最终,朱某、杨某被先后抓获,执法人员在二人住处以及出售农药的小车内缴获大量农药制品。经检验、检测共有2700余瓶不合格农药,货值近27万元;缴获的销售记录本显示二人已出售不合格农药的销售金额共计7.6万余元。


其中,部分不合格农药经检测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成分(一种有机磷杀虫剂,因其具有高风险性,易造成蔬菜农残超标,对人体有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被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销售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外,因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还判决杨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9380元(该笔费用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在广东省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增城法院陈友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将购入的农药进行勾兑、包装,并以邮寄和自驾外出的方式进行销售,应视其为生产者、经营者,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要求。


从客观方面看,杨某等人销售的农药经检验为不合格农药并检测出含有三唑磷等违法添加成分,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件,应认定杨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同样,法院判处行为人杨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警示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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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自制假劣农药,销售7.6万元,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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