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农药招商     肥料招商     种子招商     品牌汇     产品库     企业库     农资维权     行业资讯     农资展会     肥料价格     
农资价格 | 热门产品 | 诚信厂家 | 农资商情 | 爆光台 | 经销商智库 | 农资营销 | 技术专题 | 人才招聘 | 病虫害图谱 | 植保百科 | 农资商城 | 农资维权 | 农资商机
杀虫剂 | 杀菌剂 | 杀螨剂 | 除草剂 | 调节剂 | 拌种剂 | 氮肥 | 磷肥 | 钾肥 | 复合肥 | 复混肥 | 冲施肥 | 叶面肥 | 水溶肥 | 菌肥 | 大田种 | 蔬菜种 | 瓜果种
 
好农资网 > 农资信息 > 农药资讯 > 使用这款农药,立案查处并罚2000元!
使用这款农药,立案查处并罚2000元!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22-8-21 12:16:51   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近期,四川省射洪市大榆镇金鹤村的村民,向射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在他们居住地附近的藕田里,散发出阵阵臭味,怀疑是种藕的人,使用了不该使用的农药。射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藕田老板陈某承认,在自己承包的藕田中使用了一种叫“甲拌磷”的农药进行治虫。然而,这个农药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按照我国农药毒性的分级标准,“甲拌磷”属于高毒杀虫剂,为黄色油状的液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此药是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要是使用在蔬菜、果树上,就会有大量残留,危害人体健康。早在2002年,我国农业农村部就将“甲拌磷”归为限制使用类农药。

陈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射洪市农业农村局对陈某依法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农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莲藕未进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对使用违规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的,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判处,一旦按照刑法判处,轻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现严重事故的,刑期会在五年以上。
由此可见,相关法律对违规使用农药的惩罚力度之大,所以种植户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农药的种类,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好农资网微信扫一扫,天下农资尽在"掌"握


  关键词:使用这款农药,立案查处并罚2000元!   

分享到:

关于好农资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我们的宣传

招商合作:好农资招商网  客户服务: 好农资招商网   好农资招商网   好农资招商网  
招商热线:15346599900 0371-55970067  电话:0371-55818951  农资营销群:56525670
Copyright©2010-2017 haonongz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10769号
本站所有页面设计、数据、版权均归好农资招商网所有,任何抄袭、仿造、镜像均属侵权行为,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好农资招商网由郑州中原区须水法律服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