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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买农药自杀,农资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22-6-2 9:17:48   来源:重庆日报

    

    5月30日,在国际“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重庆市一中法院、市四中法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死者陈某甲,生于2008年1月,系原告陈某和卫某的婚生女,事发时是初一在校学生。

未成年人购买农药自杀,农资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

    2021年2月27日下午2点左右,陈某甲与同学兰某到被告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处购买了4瓶“敌敌畏”农药。当晚,陈某甲与兰某相约分别在各自家中服农药自杀,最终造成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兰某身体受损的严重后果。

    原告认为,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限制使用的农药,导致陈某甲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陈某甲购买农药的目的是自杀,其自身对死亡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故意,但不能否认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其出售农药的行为为其自杀提供了条件,且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将农药出售给未成年人陈某甲,并未按规定履行查验登记身份证件等审慎注意义务,其出售行为存在过失,与陈某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经过法院调解,最终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原告因陈某甲死亡的各项损失6万元。

    法官说法: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除继续延续禁止向未成年销售烟酒的规定外,第六十条新增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通过本案例,提示销售农药等可能致人伤害物品的经营者应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谨慎对待可能的未成年人购买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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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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