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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这些农药原则上不予登记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22-3-29 8:43:49   来源:农化法规服务站

    

    农药研发费用高,周期长,受农药登记政策影响很大。本文总结了在现行农药登记政策下,原则上不允许登记的情况汇总、农药产品配方注意事项以及卫生杀虫剂登记注意事项。建议企业在早期制定产品开发计划时就需全面评估产品的登记可能性,尽早发现产品配方设计上的不足,避免产品最后不能取得登记的情况。

汇总!这些农药原则上不予登记

    原则上不允许农药登记的情况汇总

    (1)列入禁用名单中的农药不允许登记,列入限用农药名单的农药不允许登记在规定的相关作物或区域。

    (2)不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围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剂,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

    (3)不允许以常规喷粉方式使用的粉剂产品。

    (4)不允许医用抗生素用作农药,如硫酸链霉素、盐酸四环素、链霉素等不允许登记为农药。

    (5)不允许在城市或森林上使用的D型肉毒毒素。

    (6)原则上不允许氟虫腈制剂登记(但以饵剂、粉剂等不经过稀释使用的家用卫生杀虫剂除外)。

    (7)不批准环戊烯丙菊酯用作卫生杀虫剂的登记。

    (8)不批准五氯酚钠用作农药登记。

    (9)不允许吡唑醚菌酯、虫螨腈、三苯基乙酸锡、氟啶脲、氟铃脲、杀铃脲、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拟除虫菊酯类在水稻上的登记,但风险评估表明风险可接受的除外。

    (10)原则上不批准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11)原则上不同意化学农药与微生物农药的混配制剂产品登记,除非提供的资料表明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12)除种子处理剂外,不允许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

    (13)原则上不批准以扩大防治为目的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

    (14)不批准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15)原则上不批准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者杀菌剂混配。

    (16)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从严审查。

    (17)原则上不允许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

    (18)原则上不允许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产品登记。

    (19)不批准农药登记的化合物:

    五氯酚钠、多硫化钡、腐殖酸、硫酸四氨络合锌、硫酸锌、高锰酸钾、过氧化氢(双氧水)、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氧化钙、菲啶毒清、二氧化氯、乙酸(醋酸)。

    (20)不允许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等非食用作物或场所的农药产品,首次登记在非食用作物或场所。

    (21)不批准无警戒色的种衣剂登记。

    农药产品配方注意事项

    (1)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配比相同的混配制剂),含量不超3个。

    (2)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含量间隔: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变化间隔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位数、有效数字不多于3。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变化间隔不小于50%;有效成分含量位数、有效数字不多于2。

    (3)配制剂总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有效数字规定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单个有效成分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数字规定。

    (4)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

    (5)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

    (6)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

    (7)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

    卫生杀虫剂登记注意事项

    (1)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应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或已批准登记产品的含量。

    (2)对含有避蚊胺、羟哌酯、炔丙菊酯的家用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应高于已登记产品的最高含量。

    (3)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农药制剂,对皮肤产生中度以上刺激性或腐蚀性的,对眼睛产生强刺激性、或腐蚀性的,对皮肤致敏强度为轻度以上的不能通过审查。

    (4)不允许产品毒性为中等毒的制剂在室内使用的,如高效氯氟氰菊酯不能在室内使用。

    (5)毒死蜱不能在室内喷洒或喷雾使用,若为饵剂应采用饵盒,确保人群无法接触。

    小  结

    中国农药登记不允许登记的情况有很多种,本文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企业在早期制定登记计划时就应该全面评估产品的登记可能性,避免产品最后不能取得登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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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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