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农药招商     肥料招商     种子招商     品牌汇     产品库     企业库     农资维权     行业资讯     农资展会     肥料价格     
农资价格 | 热门产品 | 诚信厂家 | 农资商情 | 爆光台 | 经销商智库 | 农资营销 | 技术专题 | 人才招聘 | 病虫害图谱 | 植保百科 | 农资商城 | 农资维权 | 农资商机
杀虫剂 | 杀菌剂 | 杀螨剂 | 除草剂 | 调节剂 | 拌种剂 | 氮肥 | 磷肥 | 钾肥 | 复合肥 | 复混肥 | 冲施肥 | 叶面肥 | 水溶肥 | 菌肥 | 大田种 | 蔬菜种 | 瓜果种
 
好农资网 > 农资信息 > 农药资讯 > 申诉5年的这家农药企业为何走上实名举报之路?
申诉5年的这家农药企业为何走上实名举报之路?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21-10-14 10:13:49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2021年8月19日,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简称青龙山农场)因稻种浸种催芽效果欠佳损失近千万而起诉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研公司)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历时5年艰难审判、终于在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简称农垦中院)二审之下有了结果……

申诉5年的这家农药企业为何走上实名举报之路?

    相较于建三江人民法院(简称建三江法院)一边倒的审判结果更让苏研公司看不懂的是,农垦中院在推翻一审判决的同时,又以苏研公司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备案的产品标签、违反了没有条款内容的“行政法规规定”为由,判罚苏研公司承担涉案损失30%责任。

    为此,苏研公司被迫开启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艰难维权之旅。与此同时,感觉某些力量持续操纵案情走向、被拖得精疲力竭的苏研公司,无奈走上实名举报的之路。

    一、持续多年的案情,理顺之后或能解开迷团

    据了解,早在2016年3月13日,青龙山农场通过与黑龙江农垦科源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源植保)草签合同,即科源植保签章而青龙山农场没有签章,赊销购进1.29吨科源植保经销、苏研公司生产的25%氰烯菌酯悬浮剂,按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农业局(简称建三江农业局)下发的《建三江管理局2016年水稻集中浸种催芽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和《2016年寒地绿色水稻优质高产高效栽培技术规程》进行操作,于17日开始浸种催芽。

    青龙山农场未做任何安全性验证试验,便将超过建三江农业局推荐用药剂量2.9~3.7倍的25%氰烯菌酯悬浮剂与其它种衣剂混用,同时违反操作规程不码十字通风垛过量进行稻种装箱;其催芽基地部分附属设施亦存在未能正常运行情况,如电脑监控系统没有启用、监控设备失灵、温度自动化控制检测系统故障等;由此造成部分稻种浸种温度超过规定温度,浸种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以至于部分稻种出现异味、芽种畸形和发芽率达不到85%现象。青农山龙场在对比其使用的另一种药剂后、怀疑问题可能出在浸种药剂上,便在4月6日以“芽都出来了,不用来看”为由,拒绝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植保专家进一步的现场调研,拒绝开展建三江农业局提出的还原青龙山农场水稻浸种过程,验证25%氰烯菌酯悬浮剂浸种对水稻出芽情况影响的建议,直接将发芽率小于85%的已发芽稻种进行焚毁、掩埋。

    同年5~6月,青龙山农场向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青龙山分局报案声称买到“假农药”,青龙山农场某副场长隐瞒身份陪同公安干警到苏研公司进行外调,同时趁苏研公司负责人不备、独自窜入苏研公司车间、仓库、实验室,要求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供货合同、物流清单、产品配方等资料,非法收集证据;然而,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青龙山分局在苏研公司调研、核实情况后、认为苏研公司无犯罪事实、拒绝立案。

    同年7月12日,青龙山农场一纸诉状把科源植保和苏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高达9982623.04元的经济损失,同日建三江法院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诉讼费却于次日缴纳。

    同年8月1日,农垦中院司法鉴定技术室(简称中院技术室)指定《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已失效的个体工商户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简称北大荒鉴定所)进行鉴定;当苏研公司在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经查证发现实际承揽本案司法鉴定工作的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求实公司)并非中院技术室指定合法鉴定机构,求实公司在开展庭前听证、现场勘验,提取鉴定材料时、鉴定人并不持有本机构鉴定人职业资格证,其司法鉴定过程属于程序违法,立刻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开展司法鉴定;更于2019年8月30日庭审时当庭向建三江法院指出在已经生效(2019)黑81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中建三江法院及农垦中院均认定求实公司与本案高度一致的司法鉴定过程属于司法鉴定过程程序违法,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采信;但农垦中院技术室却向建三江法院出具公函认定工商注册信息完全不同的求实公司具备鉴定资质、承揽本案司法鉴定工作合法。苏研公司向建三江法院提交的佳木斯司法局《关于对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答复》明确显示“该鉴定的受理日期为2016年8月4日。丁俊杰和李万富于2016年8月4日参与该鉴定活动时,其公告登记(备案)的执业机构是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不是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丁某杰和李某富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但建三江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表示“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司法鉴定人领取执业证书日期为2016年8月8日,晚于受理司法鉴定、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日期2016年8月4日,但求实公司已作补充说明,2016年8月4日是笔误,实际鉴定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即使佳木斯司法局对该机构鉴定人员拟要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司法鉴定结果”。苏研公司认为:司法审判中程序性违法的实质是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侵犯。

    据苏研公司讲述,提取鉴定材料的求实公司,不顾他们善意提醒,执意委托不具有农药质量控制指标、计量认证资质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国联)、采用青龙山农场代理人自网上论坛下载、且未征求苏研公司和科源植保同意的《悬浮剂内控指标与检测方法》作为鉴定检验依据进行司法鉴定检测;从而得出涉案产品水质适应性、水温适应性、自动分散性及稀释稳定性不合格,测试时稀释200倍液存在沉淀现象,会造成下部浓度过高而使稻种中毒。求实公司鉴定人在没有对涉案产品浸种时3000倍液在11~12℃时的溶解状态、浓度变化进行测试、计算,没有开展涉案产品浸种时对稻种发芽抑制率进行验证试验情况下,便在求实公司将涉案产品测试理化性质的200倍稀释液与浸种的3000倍稀释液混为一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确认,捏造涉案产品水质适应性、水温适应性、自动分散性及稀释稳定性不合格与青龙山农场自诉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已涉嫌伪造证据、构陷苏研公司。

    据苏研公司介绍,事发现场视频资料显示浸种箱内有大量黑色漂浮物,涉案掩埋芽种呈红色警戒色;求实公司在涉事双方及中院技术室见证下委托具有农药计量认证资质的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按苏研公司企业标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证实涉案产品各项质量指标均为合格、涉案掩埋芽种中含有多菌灵、咪鲜胺成分;多菌灵、咪鲜胺正是青龙山农场自述使用的另外一种种衣剂的有效成分,证实青龙山农场存在将该种衣剂与25%氰烯菌酯悬浮剂混用情况,证实青龙山农场起诉状中诉称的标的物与鉴定机构提取的涉案掩埋芽种不一致。当苏研公司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不成立证据、依法申请重新开展司法鉴定时,建三江法院却不予批准;建三江法院在给中院技术室请示函中声称封存样品经过第一次鉴定后,剩余样品量已经不足以再次鉴定使用;但主审法官及涉案各方签字封存的250公斤涉案样品,在求实公司提取14.5公斤之后尚余235.5公斤,按苏研公司企业标准计算还可开展471次产品质量鉴定,按黑龙江省农垦《植保新技术应用简介》推荐应用剂量计算还可开展7136次稻种浸种催芽安全性及因果关系鉴定;苏研公司认为,建三江法院拒绝开展重新开展司法鉴定属于变相剥夺苏研公司作为生产企业依法享有的举证权。

    二、建三江法院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判苏研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青龙山农场承担次要责任

    求实公司自2016年8月4日即时受理司法鉴定到2017年5月10日、历时9个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建三江法院从2016年7月12日立案到2019年9月4日、历时3年零2个月、五次庭审出具了一审判决书。

    苏研公司认为,审判结果是建三江法院无视求实公司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性、无视西安国联作为检验机构的合法性、无视《悬浮剂内控指标与检测方法》作为司法鉴定检验依据的合法性,无视求实公司司法鉴定过程程序的违法性、无视青龙山农场将25%氰烯菌酯悬浮剂用药剂量加大并与其它种衣剂混用存在药害叠加的可能,无视青龙山农场浸种记录显示1人同时出现在多地进行操作、装箱稻种与出箱稻种品种不一致、涉嫌原始记录造假的可能;无视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建三江农业局在“关于建三江法院《调查函》的回函”中明确表示的“2014~2016年我局在农场开展25%劲护浸种催芽系列示范,结果表明25%劲护浸种对水稻恶苗病的防治效果较好,在25%劲护浸种配药3000倍液的基础上,我局亦开展了2000倍液浸种试验,结果表明该药剂对水稻安全,无抑制芽率、出苗等药害现象”的证明;仅仅依据求实公司鉴定依据不合法、鉴定意见没有科学试验数据支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定苏研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青龙山农场6987836.13元,并承担求实公司鉴定费用和此案审理费用的70%。判决同为黑龙江省农垦系统的涉案产品经营单位科源植保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严重不公。

    三、农垦中院再审结果反转,苏研公司又因在产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未标注详细的浸种温度、浸种时间、大规模浸种及与其他种衣剂混用注意事项再次被判承担30%次要责任

    一审宣判之后,诉讼目的未完全实现的青龙山农场,以及多次自测产品质量合格但被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承担主要责任的苏研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农垦中院。

    对于案件的二审,据苏研公司介绍,农垦中院同意了苏研公司提出的求实公司2016年8月1日接受法院鉴定委托,鉴定人于2016年8月4日进行庭前听证、现场勘验,鉴定人于2016年8月8日才取得鉴定机构执业资格,求实公司司法鉴定过程按农垦农垦中院(2019)黑81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内容应类案同判、求实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司法鉴定过程程序违法的主张;同时认定求实公司鉴定依据来自交流网文,且未经苏研公司和科源植保同意、属于在鉴定标准选定环节严重违法,对其鉴定意见不于采信;在沈阳化工研究院相关专家出庭辅助合议下,农垦中院认定苏研公司25%氰烯菌酯悬浮剂产品经检验机构检测符合企业标准。

    然而,苏研公司告诉我们,农垦中院(2020)黑81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又出现新的令人费解的判决理由:

    农垦中院认为青龙山农场违反操作规程是导致其稻种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酌定其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同时认为,浸种时间和浸种温度属于浸种使用过程中的关键因素,但涉案产品农药标签的使用说明中没有写明浸种时间和浸种温度,以及大规模浸种注意事项,同时没有对能否与包衣种子混用,没有写明与其他种衣剂混用的注意事项,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涉案产品大规模浸种的说明事项属于本案农药产品应用的关键事宜,对产品的使用和种子的培育具有影响,即对本案浸种生产有不利影响。因此,农垦中院以农药使用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产品安全,苏研公司的标签使用说明对于产品应用的使用方法未予以详细说明为由,推定涉案产品标签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苏研公司认为,该判决是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农药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向农药使用者宣传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法定义务、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推广、培训的法定义务、转嫁给农药生产企业,没有执行罪行法定原则;按类案同判原则,该判例有可能会使整个农药行业的生产企业因无法预知千里之外的使用者具体应用场景,无法在标签、说明书中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甚至是未知的混用注意事项而陷入无休止的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之中;对我国农药行业冲击极大;它剥夺了农药生产企业依据《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而享有的法定免责权利。

    农垦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江苏农药所自认对“劲护”产品核准内容进行了微调”, 苏研公司认为,农垦中院二审判决书所述核准内容是什么、微调了什么语焉不详;核准内容应该是农药生产企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申请产品登记注册时提交的各类试验报告文件,登记注册完成后农药生产企业无法再进行调整,农药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能够进行微调的只有生产工艺及加工配方。青龙山农场某副场长隐瞒身份冒充公安干警到苏研公司非法收集证据私下录音,将苏研公司工作人员表述的工艺微调演绎为配方微调违法,由于该录音作为庭审证据其来源本身非法,应予排非;苏研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已当庭指出其来源非法,拒绝对来源非法的证据进行质证。二审判决书将来源非法、未经质证的录音作为判决依据明显不当。

    据苏研公司介绍,2020年11月26日农垦中院突然通知合肥市是“新冠肺炎疫区”,来自疫区的证人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出庭,致使安徽省农药检定所、安徽省植保总站二级研究员曹某坤无法作为药政管理专家出庭辅助合议、解释《农药管理条例》、《标签管理办法》;二审庭审时,农垦中院又以青龙山农场不同意为由、拒绝接受苏研公司上诉请求未变、详述青龙山农场诉讼理由、诉讼依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成立的新版上诉状;农垦中院不容许当事人宣读上诉状,未对涉案产品是否需要详细说明书一事进行质证;在未开展涉案产品标签未注明详细的浸种时间、浸种温度、大规模浸种注意事项、能否与包衣种子混用及与其他种衣剂混用注意事项与青龙山农场自述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径直推定二者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判苏研公司承担涉案损失30%次要责任,赔偿青龙山农场各项损失2994786.91元,负担青龙山农场一审案件受理费81678元中的24503元,青龙山农场鉴定费313800元中的94140元。承担苏研公司预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715元中的34694元。

    四、事实认定的艰辛,让精疲力竭的苏研公司,无奈走上实名举报之路

    据苏研公司介绍,农垦中院二审判决后,损失加大的青龙山农场如何决定、目前暂时未知;但深感真凭实据法官不认、长期申辩无门的苏研公司为了求得公平正义,只能砥砺前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同时,为了某种正义,为了正在直面发展挑战的农药行业有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避免出现类案同判险情,苏研公司不得不拿起最原始的武器,以《关于建三江法院法官谭某等谎报封样数量不足、剥夺当事人鉴定权、免责举证权,农垦农垦中院法官刘某等证据质证、采信、因果关系认定环节违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举报函》形式,公开实名举报在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某些操纵力量,申请黑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苏研公司申请的再审案,实施人大个案监督。

    在整理此案资料,梳理前因后果的过程中,案情确实比较复杂。然而不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何时再审本案,也不论苏研公司实名举报是否会有结果,作为媒体,我们也将对此案持续予以关注。同时,我们也相信,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今天,此案终会有一个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


好农资网微信扫一扫,天下农资尽在"掌"握


  关键词:农药   

分享到:

关于好农资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我们的宣传

招商合作:好农资招商网  客户服务: 好农资招商网   好农资招商网   好农资招商网  
招商热线:15346599900 0371-55970067  电话:0371-55818951  农资营销群:56525670
Copyright©2010-2017 haonongz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10769号
本站所有页面设计、数据、版权均归好农资招商网所有,任何抄袭、仿造、镜像均属侵权行为,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好农资招商网由郑州中原区须水法律服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