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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资行业10大典型执法案!吸取教训避灾祸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20-12-22 8:34:47   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转眼已到2020年年末,随着新《农药管理条例》、GB/T 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法规、标准的深入实施,2020年的农资行业执法呈高压态势,一批深有影响的典型案例不断出现,进一步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在给行业人更多警醒的同时,部分案件也引起极大关注。

    回顾2020年,有些案件执法结果至今仍存争议,有些案件是当事人明知故犯受重罚:四川一名16岁少年喝农药自杀,涉事农资店被判赔付大额钱款;销售的肥料虽然检测合格但作物受损,经销商因未指导农户使用需承担赔偿;更有厂家因肥料检出农药成分,被认定为假农药,面临近25万罚款……

    警惕风险远离罚单,吸取教训避免灾祸。对此,我们列举了2020年农资行业10大典型执法案,以案释法,希望全体农资人、厂商、种植户能从中吸取教训,既要知法更要懂法,强化责任意识,更要规避风险,为农资经营、自身利益把好安全关。

2020农资行业10大典型执法案!吸取教训避灾祸

    1、未成年人喝农药自杀,涉事农资店赔7.5万

    案      由:四川一名16岁少年因喝下农药死亡,死者家属将向其售卖该农药的农资店老板马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6万余元。

    执法结果:经查,马某经营的敌草快农药经检验其中敌草快成分含量分数未检出,而其中百草枯成分含量分数为6.4%,认定马某经营的敌草快农药系假农药,处罚没款共计7680元。

    此外,法院认为,马某售卖农药的对象小杨时年16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具有毒害特性的物品。马某售卖农药给小杨时不按规定程序行事,未切实履行查验登记其身份证件等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由此造小杨依法特别享有的受保护权被侵害和相关损害未能正常阻却和避免的后果,马某依法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杨父母7.5万余元。

    风险警示:农资经营者应遵守《未成年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出售有毒特性物品。

    此外,谨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肥料合格,厂家和经销商仍赔了农户15万

    案      由:2019年底,陕西省城固县多位农户使用了在经销商张某处购买的某品牌复合肥后,6000余株桔树存在不同程度树叶发黄、落叶、枯黄等问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对该化肥进行抽检并送陕西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

    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果业、植保和农业专家、老桔农进行了逐一走访了解。最终认定造成桔树大规模病害有两大原因:

    一是经销商张某在销售化肥时未详尽告知化肥使用方法和用量标准,导致桔农未能进行科学施肥。

    二是受疫情影响,大量未能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农事,对桔树施肥时间同往年相比提前了两个月,加之化肥用量偏大,施肥后持续干旱导致化肥融化不充分,对桔树根部造成灼伤。

    因此,售买双方对于桔树发生肥害均负有责任。

    执法结果:经过现场调解,根据桔树实际受损情况,化肥生产厂家、县总代理商和经销商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将15万元补偿款交给72户桔农。

    风险警示:国家虽未强制要求在化肥外包上标明化肥用法、用量等,但经销商应根据本地实际向购买者讲清用法、用量等情况。其次,有条件的经销商应提前对使用化肥的用户进行集体培训,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经销商不回收农药瓶,惹上官司

    案      由:今年5月,黑龙江省宁安市贺某从某服务部购买了农药,农药用完后,贺某担心随意丢弃空瓶会造成污染,便找到经销商,希望其对农药空瓶进行回收。但经销商因不了解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为妥善解决此事,贺某和遇到同样困扰的王某、张某分别向宁安市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经销单位协助其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

    执法结果:宁安市法院接到案件后,迅速联系三个销售单位的负责人,向他们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终于促成三起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个销售单位均同意回收各农户的农药空瓶及空袋,并当庭回收完毕。

    风险警示:“谁生产、经营,谁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要上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农药经营人员的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4、肥料中检出农药成分,生产厂家被罚没近29万元

    案      由:今年7月9日,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肥料销售到湘乡市丰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后被查出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被认定为假农药。

    执法结果:经检测,该产品含有0.01%多效唑农药成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对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执法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3万元;并处以货值金额6倍罚款人民币24.78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8.92万元。

    风险警示:肥料中加入农药成分,视为农药进行管理并进行登记,否则将视为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应予行政处罚。

    5、种植大户超范围使用农药,被罚7万元

    案      由:湖南省龙山县某生态农业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至12日间,在其承包百合基地内(耕地)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使用农药氯氟呲氧乙酸和滴酸·草甘膦除草剂。

    执法结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3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了7万元的行政处罚。

    风险警示:滴酸·草甘膦表明的适用范围为“非耕地”,氯氟呲氧乙酸的适用范围为“冬小麦田”,当事人在百合耕地内使用这两款农药,都属于超范围用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

    6、农户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判半年、罚四千

    案      由:江苏省海门市王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在明知毒死蜱农药属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情况下,在种植小青菜时予以使用,后将种出的小青菜销往市场。后经鉴定,王某某在生产的小青菜及其大棚土壤中检出毒死蜱成分含量。

    执法结果:6月5日,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种植小青菜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死蜱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风险警示:《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面临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7、农资店销售过期农药、超范围经营,被罚4万多

    案      由:3月24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有关人员到习水县检查农资市场,发现习水县德宝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农药溴鼠灵、劣农药(过期农药)草甘膦原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责令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执法结果:经查,涉案的溴鼠灵(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491)包装上标签标注的部分内容与该农药登记证号在农业部登记的标签内容不相符,该农药盗用他种农药登记证号,属于假冒农药;

    草甘膦(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653)生产日期:2017.10.12,有效期为2年,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

    福·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664)标签标注有效成份含量克百威为8%,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规农药,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罚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行为处以2.6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3元。

    风险警示:农资人要熟悉《农药管理条例》,经常盘货,注意产品有效期/保质期;从正规渠道进货,时刻保持警惕。

    8、摆摊卖农药,当事人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案      由:2020年5月29日,贵州省麻江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农资打假行动时,发现有人在麻江县宣威农资市场小巷入口处摆摊卖农药,执法人员随即要求他立即停止销售,并对他所售卖的农药进行证据保存登记。

    经查,当事人罗某某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他的经营场所早已退租,没有了专门的农药经营场所,违反了相关的条例规定。麻江县当即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罗某某配置农药经营场所,而罗某某依然没有改正。

    执法结果:麻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罗某某开出“没收农药,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罚单,罗某某因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风险警示:《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要有专门的农药经营场所。

    9、淘宝网店无证销售农药,被罚五千余元

    案      由: 数月前,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对方称其在淘宝网某店铺以6.8元的价格购买了30袋生根粉产品,怀疑是假农药。

    11月份,执法队员在淘宝店铺当事人承租的办公场所内发现了多菌灵、快速生根粉等多种农药产品,后进一步发现淘宝店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执法结果:根据进出货清单,当事人网络销售农药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71.6元。执法部门除了依法没收剩余违法经营的相关农药外,还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共计罚没金额5171.6元。

    风险警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农户网购假农药后被拉黑!执法人员取证难

    案      由:重庆市果农乔某自去年5月以来,通过电话、微信从赵某星处多次购买农药产品用于果园使用,效果还可以。但今年3月20日,乔某再次从赵某星处购买的新一批产品因气味不对,怀疑为假农药,要求赵某换货,却被赵某拉黑。

    执法结果:重庆市农药检定所出示的检验报告显示,果农乔某购买的阿维菌素和毒死蜱经检查为假劣农药,派出所民警对抽检不合格农药产品实施封存,并立案侦查。

    风险警示:不要贪图便宜,网上销售的农药产品不能保证质量且难以溯源,谨防“网购”陷阱,舍了钱财还影响农业效益,希望广大用户尽量在实体店购买农药产品,便于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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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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