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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权威答复合作社"空壳社"清理!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20-10-13 9:18:01   来源:北方农资

    

    农业农村部日前针对民进中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清理的提案》,经商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作出了答复。答复中表示,当前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1.8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组织、服务农民“抱团”参与市场竞争,在建设现代农业、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农业农村部联合有关部门以规范提升为主线,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指导服务,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

农业农村部权威答复合作社

    关于完善基础制度方面,农业农村部答复中指出,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制修订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已报司法部。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正在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完善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天津市宝坻区等地开展试点工作,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将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探索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允许部分企业再次申请简易注销。试点地区农民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如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2019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现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发布债权人公告,进一步压缩企业注销材料;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编制《企业注销指引》,公布企业注销流程图,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同时适用于农民合作社的退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立足职责,积极完善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开展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制定,配合做好农民合作社相关工作。

    三是完善农民合作社统计机制。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统计制度,拟在《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试行)》统计制度中,增加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反映各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情况。

    关于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农业农村部表示,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质量,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作为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了合理界定清理范围、实行分类处置、畅通退出机制等重点任务;明确把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强调不得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开展绩效考核。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了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并印发工作方案,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采取摸底排查、精准甄别、分类处置、构建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法,对“空壳社”进行了专项清理。方案明确要求对涉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补助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农民合作社,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或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依法查处。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针对“空壳社”不同成因,采取指导规范、引导注销、依法依规处置等办法进行了分类处置,进一步净化了农民合作社队伍,激发了规范发展的内在活力。

    关于完善扶持政策方面,农业农村部答复中表示,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实施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营者等培养计划。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指导性任务不明确具体资金规模,由地方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属于指导性任务,具体资金额度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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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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