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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2种农药不得随意经营,否则将被处罚!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20-7-18 9:09:44   来源:杨理健

    

    问:我们在执法中,发现有的农药经营者没有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而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条款进行处罚?

这22种农药不得随意经营,否则将被处罚!

    答:

    一、2020年4月17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印发了《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函农农(农药)〔2020〕28号》,明确指出:

    (一)《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32种限制使用农药,前22种实行定点经营,后10种农药暂不纳入定点经营范围。

    (二)持有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暂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的后10种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也就是农药经营者只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可以经营32种限制使用农药的后面10种。

    不过,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所以,还应该具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条件。

    二、按照《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也就是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前面22种的,必须申领了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也就是在互联网经营32种限制使用农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32种限制使用农药后面10种的,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均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四、《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可见,只要发现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处罚,也就是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至少处罚5000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至少处罚货值金额的5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货值在5万元以上)。这应该说,无证经营农药与经营假农药是同等的处罚,在农药违规经营上是最严厉的处罚。

    附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有关人员到习水县检查农资市场,发现习水县德宝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涉嫌经营假农药溴鼠灵、劣农药(过期农药)草甘膦原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责令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这些行为分别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规农药, 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罚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行为处以2.6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3元。

    案例二

    近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海州区某乡镇农资经营店检查发现,某农药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甲拌磷、克百威两种限制使用农药,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克百威农药20袋、甲拌磷20袋;

    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3、并处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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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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