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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19-8-27 9:04:04   来源:中国农资传媒

    

    案例一、8月20日,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农业农村局公开两起农业行政处罚案例。其中一起为一农资店经营的68%烯酰·霜·锰鋅已超过产品保质期,被认定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劣质农药47袋1175克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近日,某地农资店经营的56%磷化铝和0.5%溴鼠灵两个产品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也未做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台帐,被认定为未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帐制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三、近日,据浙江省东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通报,该市近日查获一起未经许可经营农药案。东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前往千祥某农资经营店检查未经许可经营农药,在农资经营店门口所停皮卡车上查获26个品种农药共计600余瓶(包)。该店已于2018年11月因无证经营农药被处罚款20000元,并责令负责人10年内不得经营农药。此次查处,属于再犯。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经营伪劣农药、未执行台账制度,没收产品,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50000不等的罚款,这是农药检查执法中最常见的处罚标准。但要以为这是唯一的标准那就错了。

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我们来梳理一下,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注意

    这些行为属违法

    ●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扩大了按假农药查处的范围。

    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

    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

    ●经营劣质农药

    劣质农药包括:一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二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无证经营农药

    没有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农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没有经营许可证。均可视为无证经营农药。

    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向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生产、混配农药;在网络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也可被视为无证经营农药或违法经营农药。

    处罚

    货值处罚,视情节而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无证经营将予以吊证、禁业处罚;对违法经营行为将视情节处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其中罚款多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经营假农药和无证经营处罚货值的5-10倍,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货值的2-5倍。对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于经营的农药质量不合格,或者生产假劣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企业要给予受害者赔偿。因为,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所以有对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责任。

    不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标签给农民推荐用药,扩大防治对象,增加防治剂量,造成农药使用者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责任属于农药经营者的,应该及时给予受害者赔偿,包括农作物损失、人、畜中毒治疗费等。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农药事故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可以起到司法认可的作用。所以,按照农业部门对事故的鉴定结论,确定属于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共同的,应该分清承担责任的份额,经营者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另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重判

    违法经营农药将面临刑事处罚

    ●伪造证照罪

    农药经营者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时候,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或者伪造,骗取相关行政许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只要农药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罚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农药经营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农药经营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罪

    农药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就构成生产伪劣农药罪。

    生产伪劣农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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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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