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农药招商     肥料招商     种子招商     品牌汇     产品库     企业库     农资维权     行业资讯     农资展会     肥料价格     
农资价格 | 热门产品 | 诚信厂家 | 农资商情 | 爆光台 | 经销商智库 | 农资营销 | 技术专题 | 人才招聘 | 病虫害图谱 | 植保百科 | 农资商城 | 农资维权 | 农资商机
杀虫剂 | 杀菌剂 | 杀螨剂 | 除草剂 | 调节剂 | 拌种剂 | 氮肥 | 磷肥 | 钾肥 | 复合肥 | 复混肥 | 冲施肥 | 叶面肥 | 水溶肥 | 菌肥 | 大田种 | 蔬菜种 | 瓜果种
好农资网战略分站开放加盟
 
好农资网 > 农资信息 > 农药资讯 > 浅议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及委托加工分装
浅议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及委托加工分装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18-1-10 10:28:10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从事农药登记这么多年来,在跟农药企业人员尤其是销售人员的交流中经常会被问到,能帮着借某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吗?最近则还有人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里是不是写了可以转让了?这都让我很惊奇,原来很多人对农药登记证的认识比较模糊。甚至有人误将其当作知识产权的一种承载,以为可以转让。

    其实根据现行的农药登记政策来看,直接把别人的农药登记证拿来用是万万不可的,因为这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规定,这就如同拿了别人的身份证来用一样了。另外,《农药管理条例》中涉及转让的内容是登记资料的转让,而不是农药登记证的转让。相信这让很多人失望了,但是从农药监管的角度来讲,是不可能允许农药登记证转让的,那将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

    农药登记证性质

    农药登记证是国家法定机关准予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其农药产品的证明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一种行政许可证件。因为取得农药登记证前的产品研发及资料准备过程中我们会突破很多的工艺、技术难题,并且开展大量的试验研究,所以有人会误以为农药登记证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载体,但是农药登记证是区别于知识产权的。下面我们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表1)。

浅议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及委托加工分装

    表1中涉及农药或农药登记的法律法规决定了农药登记证的性质是行政许可。那我们看下针对文章开始提到的疑问相关法律给出的解释。

    农药登记证不能转让的法律依据

    既然农药登记证是行政许可,那一定要遵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另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第六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我们可以得出1个结论,农药登记证是行政许可,不能转让、出租、出借,而且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会面临严重的处罚。

    既然农药登记证不能转让,那如有的农药企业虽然取得了农药登记证,但可能会因为产能限制、成本太高或者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等问题造成了无法自行开展生产、不能满足销售需求甚至想放弃登记证的怎么办?另外,仅拥有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企业是否可以代加工还是只能去办理农药登记证才能开展生产?

    《农药管理条例》中的农药登记资料转让以及委托加工、分装等规定给了我们答案。

    农药登记资料转让

    那我们来看《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仔细看会发现,这里允许转让的是登记资料,并不是农药登记证。

    关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需要说明一下,这里的“农药生产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有生产资格企业,而“相应生产能力”则是指受让方要取得至少包含受让原药品种或者制剂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后,注销转让方登记证。农药登记资料转让是区别于农药登记资料授权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每个产品登记资料转让只能有1次,但是登记资料授权是没有次数限制的。

    委托加工分装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所以加工、分装的委托人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该至少取得相应范围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只能是制剂产品,不能是原药产品。

    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可见,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但只能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的分装农药委托。

    总结起来,根据企业拥有的证件情况,不同的产品允许生产、资料转让及受让、委托加工及被委托、委托分装及被委托的情况如表2所示。

浅议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及委托加工分装

    这样来看,农药登记证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相互制约的情况就给解决了。能盘活很多沉睡中的农药登记证,也让许多仅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开展生产。企业获得了农药登记证就可以依法委托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分装,不会限制生产了。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依法接受相应企业的委托加工、分装。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好农资网微信扫一扫,天下农资尽在"掌"握


  关键词:农药   

分享到:

关于好农资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我们的宣传

招商合作:好农资招商网  客户服务: 好农资招商网   好农资招商网   好农资招商网  
招商热线:15346599900 0371-55970067  电话:0371-55818951  农资营销群:56525670
Copyright©2010-2017 haonongz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10769号
本站所有页面设计、数据、版权均归好农资招商网所有,任何抄袭、仿造、镜像均属侵权行为,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好农资招商网由郑州中原区须水法律服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