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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下,这一实刑案会顶级宣判吗?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17-6-21 10:34:51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对于原条例的变化已经有较多的过往分析,但是关于假劣农药的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理变化上,可能引起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为此,笔者以去年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宣判的业内少有的实刑案例,根据新条例分析下将会如何处罚,并以此警醒那些仍有意挺而走险者,也提醒业内人士要充分利用新条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农药管理条例》下,这一实刑案会顶级宣判吗?

    一、实刑判决制售假劣农药案的背景

    实际负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办公室主任殷某,先以35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原药配方氯虫苯甲酰胺31公斤,后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份,私自组织多名工人在公司生产车间内生产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苏云金杆菌农药。其中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农药包含5 种商标7种规格,分别为“金蛾敌”232 箱、“广治”134 箱、“白将”109 箱、200毫升的“天打”120 箱、25毫升的“天打”35 箱、200毫升的“福特”47 箱、25毫升的“福特”16 箱,另外生产“金虫瘟”苏云金杆菌农药 110 箱。

    2013年11月,殷某将生产的“金蛾敌”以180元/箱、“广治”以150元/箱,全部寄存于东台市东台镇朱某经营的农药店内销售,后于2014 年3 月,将 “白将”以 180 元/箱、200毫升的“天打”以 150元/箱、25毫升的“天打”以 300 元/箱、200毫升的“福特”以 150 元/箱、25毫升的“福特”以 300 元/箱、“金虫瘟”以 200 元/箱全部销售给朱某。被告人殷平生产、销售的上述农药总金额达143830元。

    但经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检验,上述商标为“金蛾敌”、“广治”“白将”、“天打”、“福特”、“广治”的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农药均含有非标示成分氯虫苯甲酰胺,另经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检验,上述商标为“金虫瘟”的苏云金杆菌农药毒素蛋白含量为零。

    案发后,殷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原《农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以及殷某的供述,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和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殷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其辩护人以“自首且没有使生产造成损失”为由,提出的“适用缓刑”建议,因殷某作为公司生产的实际负责人,却私自利用公司的设备生产伪劣农药并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而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二、新条例下,此案将会如何判罚?

    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对制售假农劣以及侵权农药又有了新的规定。其中第44条和第45条分别明确了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定义。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以及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农药都为假农药,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则都将按劣质农药处理。

    很明显,此案中殷某私自生产销售的产品,因以氯虫苯甲酰胺冒充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苏云金杆菌,并且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可直接归入假农药之列。

    根据6月2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陈友权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理事会上对新《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解读,依据第19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双方均按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进行处罚。比如生产假农药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 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即面临着停业、关闭的风险。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生产伪劣农药罪等的刑事责任。如果有农药相关企业10年内录受此处罚之人,则录用企业也面临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重罚。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相对假农药来说有所减轻,但除罚款比例外,也基本相似。

    由上可知,如果依据新条例,虽系殷某私自组织生产,可能与生产企业无关,但其作为企业生产的实际负责人,也可能代表着企业的行为,根据新陈友权司长的解读,即殷某和其组织的生产工人(或生产车间所属的生产公司,生产公司不管是殷某所代表,还是生产车间所代表,可能都会牵连在内),都要并罚,所有违法所生产的所得、产品及设备将会被没收,如果判定生产公司有责任,此某生物科技公司也将会面临吊证的风险。此外,殷某有可能面临10-20倍货值即至少1438300元罚款的基础上,领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型,并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此案如果发生在现今,则有可能成为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下顶级处罚的典型。

    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违规违法的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罪、生产伪劣产品罪、伪造证照罪、玩忽职守罪等刑事责任,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禁业,以及最高罚款可达货值的20倍的行政责任,此外还可能涉及侵权赔偿、先行赔偿等民事责任。此案仅涉及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因无赔偿等事项并不涉及,但这种假劣农药非常容易引发药害或相关的民事责任,希望能引起业界人士的充分重视。而只有整个行业足够理解和重视新条例下对制售假劣农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重罚,制售假劣农药者才能感受到生存空间被压缩或消失的震慑,类似殷某的案件才会直线减少或不再发生,整个农药行业才有可能完全走上健康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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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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