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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用了洪荒之力,解构六年艰难历程!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17-2-16 10:12:31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作为最重要的农药行业管理法规,从提出修订草案到完成修订正式通过,期间辗转曲折,这6年里到底经历了什么?

新农药管理条例用了洪荒之力,解构六年艰难历程!

    2月8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深刻地影响着行业的走向。

    最核心的问题:农药经营许可,放开还是收紧?

    零售商不想挂靠,希望放开经营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我国农药实行供销、农业部门专营,只有七类主体可以经营农药。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现实情况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供销社经营单位改制,农技推广部门专门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个体经营快速发展并占据主导地位,农药经营主体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据了解,个体经营早已占据农药经营的7成以上。

    依据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对经营主体的界定,这些个体经营者并不合法。这一现实导致大多数农药个体经营者只能选择挂靠合法的经营主体从事农药经营。挂靠往往受制于人,甚至滋生权力寻租,鉴于这种情况,农药个体经营者的普遍心声是“放开农药经营”,这也是他们对新农药管理条例最大的期待。

    自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后,业内普遍认为这是放开农药经营的信号。但一部分农药个体经营者却开始担心,如果许可条件设定较高,他们有可能会因为条件不达标而被淘汰出局。

    农药经营许可呼声颇高

    农药经营许可是对农药经营者是否具备农药经营条件和资质进行审核的一种行政许可,是对农药进货识别能力、经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指导能力、资金条件的赔偿能力进行评估、许可。

    海南在实行农药批发专营前,实行的就是农药经营许可。根据2005年《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申请经营农药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有行业人士表示,由于个体经营者数量众多,监管困难,导致假冒伪劣农药问题突出,直接危及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经营许可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农药监管问题。

    农药经营许可的提出,得到了业内众多人士的支持。在他们看来,实行农药经营许可,相当于提高了经营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也可以有效避免假冒伪劣农药的销售,有利于净化市场,促进正规产品的公平竞争。“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国内一上市公司高管表示。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曾公开表示,农药是生产使用有毒的药品的特殊商品,理应比人药管理更加严格。据了解,我国人药经营就是实行的经营许可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农药的经营具有危害、危险性,更应该实行经营许可。”

    部分经销商担心被淘汰

    刘梅(化名)是广州的一个农药经销商,在农药行业打拼近十年,目前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左右。对于即将发布的新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经营许可,她表示“既期待又担心”。期待,是因为她支持农药经营许可,认为经营许可对像她这样销售正规产品的经销商有好处;担心,则是因为不知道农药经营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她还担心经营许可给经营者的缓冲时间太短,“每年6月份营业牌照年检,如果是6月份后实行经营许可,经营者就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以达到经营许可要求的条件;如果是6月份前实行,恐怕就比较麻烦,万一现在条件达不到要求拿不到经营许可证,6月份年检就通不过”。她说。

    与刘梅有同样担心的经销商不在少数。他们甚至担心,农药经营许可如果设置门槛过高,是否就成了专营?“农药行业确实需要整顿,但千万不要像海南一样实行专营就好。”一经销商表示。

    2010年向行业征集了上千条意见

    可能也有你的意见

    一方面倾听行业声音,另一方面调查研究,南方农村报曾联合七家网站就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公开征集意见,一共收集了上千条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呈送给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传递当时业界的声音。

    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是自1997年5月颁布实施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多年过去,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不时有修法的声音传来。2010年,南方农村报特别策划了一组系列报道《农药大变局》,是对当时的农药产品生产、特别是基层农药渠道以及用药状况的翔实反映。报道一方面是进行调研,同时也在推动修法。

    2010年的调查问卷——

    1、在当前农药流通体系下,您认为现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供销社、农业“三站”等七类单位对农药流通和农民用药安全起多大作用?有没有必要限制农药经营单位?

    2、如何看待个体户参与农药经营后对农药流通和用药安全的影响?在农业部进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农药经营”修改方面,您对农药经营资质单位的规定有何建议?

    3、农药经营受限于“身份”还是资质?关于农药经营门槛和须具备的准入条件,请详尽地发表您的意见?

    4、2010年初发生的系列药残超标事件,凸显禁限高毒农药监管漏洞——尤其是限用农药——生产合法,往往在流通和使用中出现问题。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5、目前,农药隐性成分遭千夫所指,当媒体称之为“潜规则”时,业内却认为不是“规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您认为制度上留下了哪些监管漏洞,为添加隐性成分的农药提供生存土壤?如何才能杜绝此种行为?

    6、近年来病虫害猖獗,加上农户存在“高毒即高效”等认识误区,农药使用极不规范,应该如何监管农药使用者?

    7、“农药产品数量多是农药市场乱、监管难的主要原因,由于现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经过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后都可以销售,而临时登记要求低致使农药产品数量大增。”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有何建议?

    8、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乐君表示,“促进企业发展,方便有利于企业的兼并重组和集团化”是条例修改首要解决的问题。您建议国家如何扶持一些大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创建品牌?

    9、目前,全国多地面临假劣农药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无公害化处理的问题。您认为政府、企业、使用者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职责?请提出有效回收建议。

    10、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由多个管理部门监管,但往往执法标准不统一、效率不高。您是否认为须为农药行业立法,界定农药行业的执法主体?若将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归口到农业部门统一管理,您认为合理吗?

    近年来农药行业的确在进步,更加注重环保与安全,注重高效低毒农药的开发,新的农药剂型如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等不断被开发出来;推广服务形式更灵活,服务更加精细化、多样化;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变化似乎也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回过头看看2010年的这些报道,那些老大难问题仍然不时地重复上演。

    比如,添加隐形成分普遍,农药合格率偏低。2017年2月,农业部公布了2016年第二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结果显示,抽查检测的4152个农药样品中,假农药就有482个,其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有361个,比例较高。

    比如,经营门槛低,假冒伪劣以及禁限用高毒农药屡禁不止。我国农药经营者数量众多,经营门槛低,监管难度大。导致很多假冒伪劣农药尤其是禁限用高毒农药屡禁不止。毒豇豆事件、毒韭菜事件、毒生姜事件等就是部分农药经营者售卖、农户违规使用高毒农药造成的。

    比如,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战从未停止。我国农药企业众多,创新能力却极度欠缺,企业喜欢扎堆,追逐热门产品,导致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战也让企业竞争进入两败俱伤的境地,阻碍行业健康发展。据了解,我国现有农药企业2000多家,登记产品3万多个,但销售额不足一亿元的企业多达1800家,年销售额上千万元的产品寥寥可数。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无疑是促成修法的重要因素。2011年前后,海南海口、广西南宁、云南昆明、湖北宜昌和山东青岛陆续查出其他蔬菜农残超标或含禁用农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内不规范用药的普遍性。因此,官方一开始就明确,修订草案是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海南特区:“毒豇豆事件”触发农药管理变革

    海南是农业大省,种植业大省,又是经济特区,从改革探索的角度,海南的农药管理实践无疑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海南作为经济特区,有自主立法权。在1997年,海南就开放农药经营主体,实行了经营许可制,并在2005年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国内其他地区却并无这一特权。2011年,山东也曾经提出要实行经营许可,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加上当地工商局反对而不了了之。

    海南的经营许可制度,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农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个体户由当地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2010年初,海南“毒豇豆事件”爆发,迅速成为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险些击溃海南多年建立起来的瓜菜品牌。据了解,海南被成为全国的菜篮子,农业产值占GDP比重达30%。当时海南是全国主要的豇豆输出地,种植面积达20余万亩,其中80%--90%销往外地。毒豇豆事件爆发后,海南豇豆产业受到重创,豇豆滞销,价格下滑,种植面积萎缩,相当长时间未能恢复。

    毒豇豆事件爆发后,为了有效监管农药市场,2010年7月,海南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案)》,要求从2010年11月起实施农药批发专营特许制度和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制度,并保持至今。根据《海南经济特却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海南全省农药批发企业设立3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农药零售企业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家。农药经营企业在取得农药专营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修订历程:《征求意见稿》VS《修订草案》

    2011年,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比较前后两稿之不同,也许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即将发布的修订草案。

    农药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加强了农药监督管理保障,赋予农业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调查了解、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及相关设备材料、查封场所等手段。

    农药登记方面:《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的三个阶段: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征求意见稿》取消准入门槛偏低的农药临时登记,农药登记的五个阶段:申请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后——申请登记——登记评审——登记公告。《修订草案》允许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不允许转让。明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农药生产方面:《农药管理条例》未对委托代加工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程序。《修订草案》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规定委托人要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经营方面:《农药管理条例》限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等七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征求意见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经营农药应当具备的条件;禁止农药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向农药中添加物质,禁止销售未包装、未附具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修订草案》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备案。

    农药使用方面:《农药管理条例》未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等规定。《修订草案》对农药使用者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

    监督管理方面:《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假农药的定义: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核准的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种类、名称不符的。对劣质农药的定义: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和禁用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增加“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按劣质农药处理;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使用。《修订草案》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历经六年,长吗?

    比较其他涉农政策法规的修订历程——

    新《种子法》:《种子法》在2000年7月8日通过实施,分别于20004年和2013年经历两次修正,期间历时15年,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第一次修订到最后实施共经历11年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历时1年半的时间,经三次审议于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方案自2005年提出讨论以来历经7年的时间,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六年时间并不算长!

    据了解,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预计将于近期发布。农业部正抓紧制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配套规章草案,为修订后《农药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总结:

    在《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即将发布之时,回头看看走过的路,行业的每一个进步都不容易。法律也许不会为某个群体的特殊利益而定,但会是适用于目前的行业现状,并且体现出引导性的主张。正因为如此,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才如此值得我们期待。

    农财君希望农药行业的从业者,跟上行业进步的步伐,并继续为拥有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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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新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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