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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新规 农村环保法律依靠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15-11-27 10:24:59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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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缺乏法律保障,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农村发展需要...

    11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在所作说明中表示,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缺乏法律保障,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农村发展需要。环境立法滞后于农村城镇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面对当前新的发展时期和存在的问题,我省亟需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环保部门可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市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机制;明确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村民应当自觉履行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

  陈国鹰在所作说明中表示,环保部门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环境监督工作,农村环境监督员发现有危害农村环境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职责对农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或者依法处理。

  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等向指定场所外的农村转移

  《条例(草案)》针对我省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规定了农村饮用水安全、污水治理、垃圾处理、道路硬化、厕所改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等的保护和治理内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保护标志,告知保护的具体范围和禁止事项。在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从事畜禽养殖,建设公共厕所,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掩埋动物尸体。《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对毗邻城市、县城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逐步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县城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暂时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对零星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或者填埋。

  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等残液、残渣,最高罚叁万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农业生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残液、残渣。违反此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湖泊、水库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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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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