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把好农资网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农药     肥料     种子     品牌汇     产品库     企业库     经销商     资讯     百科     图谱     展会     代理留言     商城  
网上农资会 | 产品热销榜 | 诚信厂家 | 农资商情 | 爆光台 | 经销商智库 | 营销 | 专题 | 招聘 | 除草剂 | 杀虫剂 | 杀菌剂 | 调节剂 | 拌种剂 | 复合肥 | 叶面肥 | 水溶肥
好农资网战略分站开放加盟
首页 > 农资信息 > 肥料资讯 > 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详情
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详情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15-8-29 9:15:13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亮剑-苏云金杆菌·海藻肥-花生专用·久久红-百草枯·包膜氮肥
·姜多收--生姜田苗后除草·步步到位-冲施肥·蚜虱净·海藻酸复合肥 22-10
·河北润农-专杀介壳虫-杀·河北润农-天斧神功-乙草·鼎弘制药-博士·河北润农-稻虫全杀-阿维
·永不言稗3号·鼎弘制药-靶特·玉民闲--玉米田苗后除草·小麦粉锈清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


好农资网微信扫一扫,天下农资尽在"掌"握


  关键词:化肥增值税 补充通知   


关于好农资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我们的宣传

招商合作:好农资招商网  客户服务: 好农资招商网   好农资招商网   好农资招商网  
招商热线:55970067  电话:0371-55818951  农资营销群:56525670
Copyright©2010-2015 haonongz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10769号
本站所有页面设计、数据、版权均归好农资招商网所有,任何抄袭、仿造、镜像均属侵权行为,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好农资招商网由郑州中原区须水法律服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