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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http://haonongzi.com   发布日期:2015-4-10 9:22:38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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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六部门制定的《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全面落实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要求,以查处案件和公开案件为抓手,以农资监管信息化和农资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社会共治,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着力创新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端掉一批假劣农资黑窝点,处理一批违法人员,努力实现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 ,检打联动到位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符合标准的案件通报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全年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保障。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种子质量可追溯试点。

  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套用、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开展农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试点。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兽药GMP和兽药GSP制度贯彻落实;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造假售假黑窝点;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未批准使用物质。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农机质量调查工作。以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为重点,在主产区和主销区开展玉米收获机、大中型拖拉机等机型的质量调查,加强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等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热作苗木:以财政资金补贴定点天然橡胶苗木生产基地为监管重点,强化苗木生产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和苗木出圃检疫制度建设。在天然橡胶树定植高峰期,加大出圃苗木质量抽检力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苗木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对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时节

  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春耕、秋播、动物疫病高发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的市场监管。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三)重点单位

  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资展销会、运销大户、重点监控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水产苗种繁育单位的监管。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流动加工点、分装点等黑窝点。

  (四)重点区域

  加强对主要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的监管。对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的地区要实行集中督查督办。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行政许可,加强市场监管

  1.严格许可管理。按照“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严格遵守行政权力清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严格执行许可条件、程序和标准,严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口,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取缔。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加强重点单位监管。及时公告行政许可及变更等有关信息。在本单位行政许可职责基础上,创新监管手段,大力实施农资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或试点。

  2.强化市场监管。督促农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加大对农资经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日常巡查,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制度,做到“检查有规划、巡查有记录、整改有落实、追责有依据”。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时节、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的企业和产品。加强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展销会、推介会农资产品的监控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排查。继续抓好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防止危害反弹。

  3.强化监督抽查。科学制定并有效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强化市、县两级作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突出监督抽查重点。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应作为重点对象,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连续性。要全面落实“检打联动”工作机制,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共同研究检测方案,确定检测对象和抽样重点。检测结果要首先向执法机构通报,以利及时立案查处,追根溯源。

  (二)加强案件查处,公开案件信息

  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分析排查案件线索。对在流通、使用环节发现的涉案线索,尤其是监督抽查发现的线索,要一查到底;对不配合提供进销货台账和供货来源的,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深挖假劣农资源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办理一批大要案件,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查办。按照《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要求,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等工作。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涉及到其他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查办。对上级督办的案件,相关农业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

  2.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要定期会商案件移交和刑事处罚情况。

  (三)加快信用建设,完善信用运用机制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乡两级农资监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完善、整合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与本地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数据对接,及时传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加快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管情况作为信用信息的重点内容,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公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的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鼓励和指导第三方征信机构、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征信工作。

  2.完善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规范管理,保障信用体系有效运行。建立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依法披露相对人违法失信和守法诚信等信息。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项目优先、政策倾斜、审批优先、评先评优等奖励激励措施,对其在信贷申请、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对失信主体采取重点检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信用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强化信用监督,推进社会共治。鼓励广大群众通过“12316”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监督举报失信违规行为。

  (四)完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共治

  1.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继续加大对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的支持力度,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县开展示范工作,要重点围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新型农资流通体系、放心农资店等方面开展。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实施农资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努力实现本区域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溯、质量可控制,责任可追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2.加强农资技术服务指导。充分发挥农业部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农民群众、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引导其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要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依法开展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鼓励通过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技术咨询、专家会诊、现场服务等形式对农民进行全方位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3.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围绕社会热点,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网络视频、手机报等新兴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农资打假社会影响。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假劣农资典型案例,可制作警示教育片,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播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农资打假举报奖励机制,为社会各方参与创造有利条件。

  五、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5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3—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3月,组织开展第十一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三)4—9月,组织开展农药执法检查活动。4—6月,组织开展2015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4—7月,组织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种苗供应基地检查。

  (四)6—9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五)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

  (六)8月,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全国农业系统农资打假典型案件。

  (七)9月,组织召开农药监督管理座谈会,组织开展“加强农机具质量监督,提高农机作业质量”活动。

  (八)10—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

  (九)10—11月,会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各地要逐级明确农资打假工作绩效考核任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分级负责,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农资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地方或部门保护行为的监督,对渎职侵权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上级农业部门要在年底对下一级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加快队伍建设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整合农业执法职能,健全综合执法体系,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农业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要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来统一行使,推进农业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加快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杜绝“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现象。要加大投入,配备与农资市场监管需求相适应的交通、执法取证设备,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继续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案件报告制度、跨区域大要案协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大力提升农资监管信息化水平。要继续加大执法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反应迅速、执法有力、行为规范的执法队伍。

  (三)提升监管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由单一地域、单一业务条线的简单纵向互动监管向措施共议、资源共享、执法联动的合作监管转变,由封闭式、单打独斗式监管向整合系统资源、主动争取其他部门支持的开放式监管转变。要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合作打假机制、联合推动机制等,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探索建立假劣农资销毁补贴制度和大要案查办奖励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电子政务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农资打假信息共享。要统筹农业部门内部力量,加强各职能部门、技术支撑机构的密切配合,做到思想融合、资源整合、工作联合。要加强区域间农业部门的横向联动,严格案件报告制度,提高整体整治效果。

  (四)强化信息报送。

  继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月报统计,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6号)要求,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的统计工作,每月13日前上报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至我部相关主管司局。季报统计,委托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资打假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2〕22号)要求,做好农资打假情况统计工作,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农资打假监管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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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资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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