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执行局帮我要回了血汗钱,了结了我23年的心病。”8月17日,许昌襄城县王洛镇某村的高大爷接过2100元执行款,握住襄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师旭磊的手久久不放。

20多年前,高大爷在王洛镇郭店村经营化肥生意。1997年7月10日,耿某某到高大爷处购买化肥,并出具便条一份,载明:“97.7.10号拉复合肥15袋,俄罗斯三元素,耿某某”。
后高大爷向耿某某追要,耿某某以该化肥并非其使用为由未还。原告高大爷与被告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耿某某从高大爷处购买化肥15袋,并在便条中签名确认。耿某某辩称化肥系第三人拉走并使用,证明该化肥已经完成交付,故其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关于化肥价款,耿某某对该化肥款总额2100元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2020年7月2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执行干警敦促后,耿某某仍未支付化肥款。法院遂将耿某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制作“大头贴”张贴在其居住地、老家和工作场所。这下,耿某某才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连称:“丢不起人,不愿再当失信人。”8月17日,该案件得以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