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度法院召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相关案件。在发布会现场,平度法院将执行回来的95.53万赔偿款,分别发还给了因伪劣化肥而受损严重的60户菜农涉案者也最终也得到了应有的刑罚。
两人合伙制售假化肥
2013年12月份,济宁人刘某(现在逃)看到老乡李某在当地注册了一个名为“泗水绿丰肥料厂”,他便找到李某两人合伙提供原材料,在未经生产登记、许可以及检验情况下,就私自生产了10吨名为 “管一季”的微量元素肥料。其后,刘某给了李某4万元加工和原料费,就将这些“肥料”以7.2万价格转售给了平度当地一家农资经销处,这家经销处则又将“肥料”通过分销商转销给平度古岘镇和仁兆镇共计60户菜农施用。因这些“肥料”不按标准加入了大量硫酸钠、硫酸铵和硫酸镁,在菜农施用过程中造成土壤局部盐分浓度过高,致使这些菜农种植的大姜、大葱、芋头等作物减产和绝产,造成经济损失90多万元。
菜农领到95万赔偿款
昨天,记者从平度法院了解到,在此案审理中,他们认为李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化肥,致使菜农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后来,鉴于李某在共同犯罪系从犯,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还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等情节,他们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