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农药     肥料     种子     品牌汇     产品库     企业库     经销商     资讯     价格     百科     图谱     展会     代理留言  
杀虫剂 | 杀菌剂 | 除草剂 | 调节剂 | 杀螨剂 | 拌种剂 | 复合肥 | 磷肥 | 氮肥 | 钾肥 | 水溶肥 | 叶面肥 | 冲施肥 | 有机肥 | 菌肥 | 药肥 | 原药
    
 首页 >> 产品库 >> 除草剂 >> 浙江恒达高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烟田草绝-烟草田苗后专用-精喹禾灵
烟田草绝-烟草田苗后专用-精喹禾灵
烟田草绝-烟草田苗后专用-精喹禾灵
 
 
    产品说明    

  产品称:烟田草绝

  适 用:烟草田苗后专用

  规 格:(25ml附赠品)×200盒;

  用 量:2袋/用1亩;

  功 效:禾、阔、莎通除;

  产品特点:一次用药,禾阔双杀!一季无草!

  产品特点:

  烟草田苗后除草剂是采用国际最新技术研制开发的、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烟草田苗后专用(1+1)除草剂,不仅能够防除烟草田中的各种禾本科及阔叶杂草,而且对极难防治的莎草科杂草(如香附子)也能起到根除的效果,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烟农的烟草田无法防除阔叶杂草的难题。

  本品有以下优点:国内首创烟草田广谱高效除草配方,禾本科、阔叶、莎草科杂草一次除净,省工省力。可全田喷雾,对烟草高度安全,不伤苗。用药量低,使用方便,适用期长,在规定用药期内可全田喷雾,对烟草高度安全。采用独特的三元不对称化学结构,除草更彻底,杂草不易产生抗药性。高品质原药,进口扩散剂,药液极易被杂草迅速吸收,除草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添加特殊助剂,干旱情况下使用效果也好,施药六小时后降雨无需重喷。

    公司介绍    

浙江恒达高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个以高端除草剂为主导,集研发、生产、销售、植保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公司响应国家号召:立足于农业,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解放农村劳动力,助推城城镇化进程.公司秉承科技创新,质量至上,优质的服务,精细的市场调研。针对目前杂草抗性强,除草难等问题上推出了一系列新产品。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沉淀,公司正以其稳健认真的步伐,做好每一个细节,以农民的丰收己任。 公司愿与全国各  

    厂家支持    

1、确保经销商/代理商有巨大的利润空间。
2、不敢想象的代理/奖励政策。
3、免费提供产品市场运作所需的完整合法手续。
4、免费提供展台所需的宣传页、粘贴画及产品说明手册。
5、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主流媒体的强大宣传支持,确保顾客源源不断。
6、严格的区域市场保护政策,坚决杜绝串货,保证代理利润。
7、完善的售后跟踪服务流程,解除经销商的后顾之忧。
8、经销商免费培训,创新服务模式,保证客户逐步增长。

    代理条件    

1、有一定的销售网络和市场。
2、有一定的资金储备,保证市场良性运转。
3、对我们的产品有信心、讲诚信、重信誉、不串货的经销商/代理商。

    联系方式    
浙江恒达高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好农资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代理留言   您可直接留言,厂家会立刻联系您!  
友情提示为保障经销商朋友的利益,建议您与厂家合作前,认真考察该公司及产品,避免造成损失!本站属交流平台,如发生任何不良后果,本站概不负责!建议您签定书面合同后再进行交易!
* 您的姓名    
* 联系电话    ( 固话格式:区号-电话 )
* 意向产品   
* 代理区域      
联系地址    
* 联系QQ   
* 留言内容
  • 我希望代理该产品,请速联系我;
    代理价零售价是多少?
    请寄给我样品;
    请寄给我详细资料;
    有多年农资行业销售经验;
               
    代理意向    
日期 姓名 代理区域 电话 意向产品 留言内容
关于好农资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网站地图 短信营销 农资商情

招商热线:0371-55818951  电话:0371-55970067 全国农资经销商1群:102929595 2群:56525670 3群:203989067(已满)
Copyright©2010-2016 haonongz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10769号  邮箱:haonongzi#sina.cn(请将#替换成@)
本站所有页面设计、数据、版权均归好农资招商网所有,任何抄袭、仿造、镜像均属侵权行为,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好农资招商网由郑州中原区须水法律服务所做为法律顾问
本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对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发布欺骗、违法、造假产品信息